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可以规划建立森林公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