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采伐用材林应当严格控制皆伐。确需皆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禁止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