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