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切割、加工设备先行登记保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