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