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公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排放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