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噪声污染投诉首问受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受理、分类交办、限时回复的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