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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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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行噪声污染投诉首问受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受理、分类交办、限时回复的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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