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