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