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