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