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