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三)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质量、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物种保护程度指标;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五)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指标;
(六)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七)生态文化建设指标;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水源利用指标;
(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园林绿化率指标;
(十一)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