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