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矿山废弃地的生态修复,加强山体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