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

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或者合理调整耕地用途。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