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和园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