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一千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