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