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古梨树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