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古梨树养护责任主体因不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梨树损伤的,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在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予以救治,并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