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古梨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确认死亡的古梨树。经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确认死亡的古梨树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