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毁古梨树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梨树;
(二)刻划、钉钉、折枝、挖根、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梨树为支撑物;
(三)非养护目的的攀树、剥损树皮、采摘果实;
(四)影响古梨树正常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建造构筑物等行为;
(五)使用危害古梨树生长和果品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七)其他危害古梨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