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生态保育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梨树保护方案报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古梨树保护方案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