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