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或者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

(三)未制定、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四)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就近建设或者异地建设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八)教育督导机构未依法履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职责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