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范围内、校园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