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