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反馈投诉和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