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