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实行入口称重检测和联网收费系统联动管理。对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拒绝其通行,不得擅自放行驶入高速公路。

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拒不驶离或者故意堵塞通行车道,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