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实行入口称重检测和联网收费系统联动管理。对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拒绝其通行,不得擅自放行驶入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拒不驶离或者故意堵塞通行车道,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