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监控检测等方式,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周期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