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运输需求,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