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