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装载、安全运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