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