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二)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