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与其实际生产能力不相适应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设计达产期限二年仍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矿区范围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调整。调整前,应听取采矿权人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