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床工业指标。探矿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经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