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