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解。因故不能调解,确需延长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