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