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