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