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