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并办理了林权登记手续的,其流转继续有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