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已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转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个人依照本条例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