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