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机场专用区域。
本条例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地区范围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本条例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条例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或者其他设备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本条例所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驻贵州单位。
本条例所称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或者受委托对全省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和服务实施统一管理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机场运营主体,是指依法组建的具体负责机场安全、运营、服务工作的各机场公司。
本条例所称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