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巡查、评估,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请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